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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召集人專欄】淺談國際專利申請制度PCT

常聽到購物台或其他媒體,宣稱產品擁有世界專利,
另外PCT國際申請制度也常被誤認為世界專利,
因此就PCT制度做一簡單介紹。

專利權是屬地主義

首先最重要的觀念及是專利是屬地主義,因此不可能有世界專利。

由於專利權為屬地主義權利,專利權僅在核准專利的該國家/地區有效,當某發明欲取得多國專利保護,就必須在這些國家分別提出專利申請,經審查核准後始能獲得專利。而各國的專利主管機關在接受該發明之申請案後,亦須分別進行檢索、審查。

至於時有所聞的PCT制度,只是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(WIPO)主導的PCT國際專利申請制度,仍然經過當地國的審核,才能真正的取得該國的專利權。因此那些號稱有世界專利的產品,只是為了宣傳效果誇大其詞,或是僅僅向WIPO主張了PCT申請,以下簡介PCT制度:

PCT制度緣起

PCT正式全名為專利合作條約(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),PCT是1970年在華盛頓簽訂,於1978年生效的一個多邊條約,由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(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, WIPO)國際局(International Bureau, IB,以下簡稱國際局)管理,目前有149個締約國,PCT係提供一次性的專利申請程序,以利在多國申請,並非授予國際專利。

在以往,要在多個國家取得專利權,申請人需依照各國語言與程序逐一申請,不但是花費申請人大量時間與金錢成本,各國專利審查員進行重複檢索也消耗了各專利局的資源,另外,部份小國家的專利局在無法有效率完成繁重檢索的情況下,會以大國的專利檢索結果左右其審查決定,也影響在該國取得專利的公平性。在這樣的需求下,WIPO(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)主導了PCT國際專利申請制度。

截至2016年,PCT會員國共有149國,幾乎含蓋了全世界所有實施專利制度的國家。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於1994年加入,目前台灣則尚未加入。

PCT制度簡介

PCT申請案只要向一個受理局(Receiving Office, RO)、使用一種語文、提交一份文件即可。申請案受理後,將由國際檢索機構(International Searching Authority, ISA)進行檢索並出具檢索報告(International Search Report),並出具一份對申請案所涉及發明專利要件的書面意見(Written Opinion),在申請案的優先權日或申請日起18個月後公開申請人所提出之PCT申請案,最後進入各國國家階段的時間為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。

專利為醫藥品生命週期的命脈,因此需要花多一點時間進行各國的佈局,若提交一份PCT申請,至少有30個月的時間針對專利性、專利佈局國家及獲利能力進行分析,有利於申請人針對所應保護的市場做決策,但相對地,申請成本也較高。

PCT申請分為「國際階段」與「國家階段」:

國際階段:

(1)遞交申請書送件到WIPO指定的受理機構,主要完成申請的受理、國際檢索、國際公開和初步審查等程序。
(2)申請此階段必須在第一次申請國之優先權日起十二個月內提出申請

國家階段:

(1)繼續各國家的申請及實體審查,由各個會員國單獨決定是否授予該國的專利。
(2) 必須在第一次申請國之優先權日起三十個月內提出申請

**下列圖示為一般多國申請與PCT申請的程序比較,

參考資料:
1.PCT – The International Patent System,http://www.wipo.int/pct/en/
2. 專利合作條約(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, PCT),智慧財產局, 2013,2,17